转学:我校高中阶段原则上不予转学,确有特殊困难的,经学校(接受学校)所在区(县)教育行政部门同意,且学校(接受学校)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办理转学手续。学校(接受学校)可对其进行文化考试,并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。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。高中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,临毕业的最后一学期,一般不予转学。学校不接受无档案学生。另外本市民办(转制)学校高中一般不予转学。
借读:外省市户籍学生高中阶段原则上不予借读。
开具成绩证明: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,说明证明用途。在读学生经学校教导处查实成绩,报请行政部门批准、盖章,方可出具。往届生经学校档案部门查实成绩,报请行政部门批准、盖章,方可出具。